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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就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征求意见

  • 日期: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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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银保监会向相关机构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和《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稿》明确将进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

  据了解,监管部门要求相关机构于65日前提交对上述两文件的反馈意见,收集相关银行不良贷款需求,以及2019年至今年5月末的对公和对个人不良贷款存量、增量和处置相关数据。

  64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时的发言即被市场解读为上述政策“放风”:“疏通不良资产核销、批量转让及抵债资产处置等政策堵点,指导银行采用多种方式加大不良处置。”

  业内人士表示,多年来个人类不良贷款ABS渠道等方式化解规模有限,而个人不良贷款规模体量又相当大,政策迫切需要适当放开。

  6大行、12家股份行参与试点

  《意见稿》显示,此次参与试点的银行包括6大行和12家股份行,试点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的机构包括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意见稿》称,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且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升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意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区域内的银行不良贷款,今后根据参与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等逐家放开地域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债转股为目的受让试点范围内的对公不良贷款。

  《意见稿》同时表示,试点范围内的银行和收购机构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参与试点业务。

  《意见稿》同时明确,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贷款。

  而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规定,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对于五类不良贷款禁止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虚假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亲属在本行的贷款;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等。

  杜绝虚假出表、虚假转让

  对于此次试点,《意见稿》对于涉及方面仍较为严格,如回收价值、虚假转让、暴力催收等方面。

  《意见稿》显示,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打折出售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进行论证,充分论证打折出售、个人贷款批量转让的回收价值。

  “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出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意见稿》规定。

  《意见稿》还明确,银行应制定试点业务内部管理规定,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对试点工作的专项审计机制,加强内部约束,严格控制和防范转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个人贷款的相应催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专业团队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资产管理公司暴力催收不良贷款;采取委托清收方式的,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行为、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在征信记录方面,《意见稿》表示,不良贷款转让后,债务人的银行征信记录变更等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根据债权后续清收处置情况决定是否清除或变更不良征信记录。

  《意见稿》显示,监管部门已批复同意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试点方式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应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制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规则,具体承担不良贷款资产登记、挂牌展示、转让服务、信息披露和市场监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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