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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

  • 日期: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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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步推进相关市场规则逐步统一,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外汇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旨在明确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性制度安排,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

  《公告》坚持法治化原则、统一准入管理、统一资金管理、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操作安排、深化跨部门监管合作的起草思路。

  《公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关于境外机构入市要求。《公告》明确了境外机构范围既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主权类机构,也包括在我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商业类机构。境外机构入市方式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即主权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商业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境外机构不再以产品名义提交申请,无需逐只产品入市。

  二是关于投资方式及投资范围。《公告》规定通过直接入市渠道及债券通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可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允许同一境外机构将其在QFII/RQFII项下的债券与根据《公告》所投资的债券在境内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境外机构可投资品种及投资范围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已入市的境外机构可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等交易。

  三是关于托管结算安排。《公告》明确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可直接或通过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资产托管。境内托管银行负责对所托管的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严格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这一安排将与结算代理模式并行,境外机构可自行选择到境内金融基础设施或通过托管银行开立债券账户。

  四是关于数据报送与交易报告库要求。《公告》对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及托管银行涉及债券市场登记、交易、托管、结算的数据报送要求进行明确。通过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投资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按时逐级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托管结算数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汇总相关信息,并按月向人民银行、证监会及外汇局报送境外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相关情况。

  关于具体实施细则,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将根据《公告》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入市申请材料要求(含取消结算代理协议)、取消交易代理安排、明确交易报告制度等有关要求以及债券双向非交易过户等相关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则,并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后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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