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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国务院刚刚批复的金融控股公司究竟是什么?
- 日期: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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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9月2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宣布,会议通过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这意味着历时2年之久的金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终于又有了实质性进展。
实际上,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相关调查与规则制定,早在2018年就已经开始。在2019年央行对外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而根据央行的规划,该办法将于今年制定完成。
有知情人士透露,相关办法本应该于今年上半年就对外发布,但由于疫情的因素影响而延期。如今国务院已经通过相关办法,或意味着该办法将于近日正式发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8年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显示,央行选择了5家金控试点公司,即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
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
据中国政府网信息显示,会议通过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会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实施,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而根据此前央行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同一家公司对银行、金融租赁、信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基金、期货公司、保险等中的两家和两家以上拥有是指控制权,那么可能就会涉及金融控股公司。
央行在2018年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介绍,目前主要有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后者在英国和欧洲 大陆国家地区较为常见。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仅进行股权管理,制定控股集团战略规划,其所有金融业务都由子公司经营;而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除进行股权管理外,也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具体金融业务。
央行此前表示,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央行表示,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为什么要对控股公司严格把关准入?
“实践表明,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是市场竞争、金融创新及金融综合经营等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是金融业融合发展的必然阶段。”央行此前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部分非金融企 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 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集团,其中,一些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但监管缺失,可能威胁经济和社会稳定。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此前央行在答记者问是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这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
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哪些是金融控股公司?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稳步发展,金融业跨业投资步伐加快,投资金融业的实体企业日益增多,并逐步形成两类金融控股公司。
根据此前央行披露的信息显示,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 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
这类公司包括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均已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公司。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这其中也涵盖了5种形态。
其一是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 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均为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 旗下拥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实业。
其二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 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
其三是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 司,如招商局、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分别设立了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华能资本服务公司,对原属母公司的金融机构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其四是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 构,如明天系、海航集团、复星国际、恒大集团等。
其五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 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苏宁云商、京东等。其中,阿里巴巴划转全部金融资产成立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目前拥 有第三方支付、小贷、保险、基金、银行等牌照。
金融控股的风险点在哪里?
央行此前表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增强 资本实力,优化非金融企业自身的资本配置,促进服务业发展,还有利于增强 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相互认知和理解。但其中,一些企业投资动机不纯,通过 虚假注资、杠杆资金和关联交易,急剧向金融业扩张,同时控制了多个、多类 金融机构,形成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国境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央行在2018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及了7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是盲目介入金融业。部分非金融企业并不熟悉金融业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缺乏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但却同时持有 银行、保险、基金、支付等多个金融牌照,借此获取大量资金,一部分变相转为放大资本金,另一部分通过关联交易满足集团内成员以及海外扩张需要。
第二是虚假出资。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 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或者利用分业监管的缝隙,操控壳公司进行循环注资, 或者借助外部融资,短短几年内总资产翻了上百倍。虚假出资情况下,集团整 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资本约束严重弱化。
第三是集团运作。一些企业通过集团式运作,使旗下各公司能够涉足更为广泛的领域,复杂架构也不易被外界看懂,并通过各种整合,更多地利用政策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其中不乏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是隐匿架构。部分非金融企业特别是私人资本控股的企业,利用复杂的股权 安排、关联关系、特殊目的载体、股权代持等手段,尽可能隐藏受益所有权和 控制关系。即使存在虚假出资和不当关联交易,监管部门也难以发现。
第五四是逃避监管。一些民营企业集团在海外宣称拥有金融全牌照,但由于其隐匿 了所有权架构,国内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此类金融控股公司资金运作能力很强,在国内又得以逃避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由此产生政策 套利问题。
第六是关联交易。一些非金融企业利用所控股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获 取信贷资金、操纵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将所控股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 套取巨额资金,向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进行利益输送,严重损害金融机构 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七是急剧扩张。借助以上手段,一些企业集团已经实现了惊人的扩张速度与规 模,除此之外,还利用创投、上市等实现更为快速的扩张。其中,少数企业为 掩盖违法违规行为,向境外快速扩张,实现资产转移。从外汇资金来源看,一 是出售国内资产用于国外买入;二是利用国内上市和收购兼并,套现和转移资 金;三是利用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便利,进行内保外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