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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中介机构责任进一步强化

  • 日期: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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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债券市场发展,中介机构职责如何更好发挥,颇受关注。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工作要求,督促主承销商提高尽职履责水平,加强主承销商自律管理。

  与此同时,近期多家券商、银行、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因在相关债券发行中存在失职或违规行为等,遭到自律调查或处罚。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作用愈加凸显。进一步完善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的相关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是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提高主承销商尽职履责水平

  各类中介机构是债券市场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督促主承销商尽职履责,也一直受到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高度重视。

  2008年,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市场人士认为,该指引自发布以来,在督导主承销商尽职履责、协助企业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推动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发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队伍不断壮大,相关机构在开展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这些新情况、新变化对提高主承销商尽职履责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启动尽职调查指引的修订工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尽职调查工作提出更为精细化、更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完善要求,形成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

  业内专家表示,《尽职调查指引》中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通过调查掌握企业的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合理的专业判断,核实企业募集资金用途、生产经营等的合法合规性,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及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尽职调查指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注重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压实主承销商责任,进一步明确主承销商职责边界。二是丰富尽职调查内容,细化各项工作要求。三是增设自律管理和自律处分等内容。新设专门章节,对主承销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违反自律规则的不同情形,分门别类采取不同程度的自律管理或自律处分措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强化债市“看门人”责任

  除了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外,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同样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今年8月,证监会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一落实公司债券注册制发行的管理制度,在强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程序及相关要求的同时,强化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的责任,提出承销机构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在持续推动债市相关制度完善的同时,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加大对违规行为调查和惩处力度。多家券商等中介机构因债券承销“尽调不充分”遭监管部门警示或自律处罚。

  12月2日,山东证监局对中山证券及“16金茂01”项目负责人开出警示函处罚。此前,中山证券已因债券业务违规遭遇黑龙江、深圳等地证监局的警示函处罚。而华福证券、西部证券、新时代证券等多家券商,因债券承销业务违规被监管层点名。

  在近期多例国企债券违约发生后,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等对牵涉其中的多家中介机构进行了调查或查处。11月18日,交易商协会公告,对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启动自律调查,原因是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11月19日,交易商协会表示,在对永城煤电开展自律调查和对多家中介机构进行约谈过程中,发现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和中原银行等主承销商以及中诚信国际、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11月20日,证监会表示,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同步核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要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对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一系列制度完善和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意在加大对违反市场纪律、破坏市场约束行为的处理力度,让违规的机构付出成本,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督促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发挥好“看门人”责任。

  促进债市健康规范发展

  10月份以来,多家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出现违约,并由此波及债市二级市场相关债券价格,影响一级市场部分债券的发行。

  11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研究规范债券市场发展、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会议提出了切实履行监管及属地责任,“零容忍”打击违法违规、维护债市公平和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等要求。其中,会议在部署“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任务时指出,发债企业及其股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外部融资除贷款外的第二大渠道,今年发行量将超过10万亿元,涉及的发行人遍布各个行业,发行人数量近1万家,是债券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已经对信用投放有较大影响。随着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实施注册制,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中的作用愈加重要。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是维护债券市场良好信用生态的基础,也是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应当多措并举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切实发挥好“看门人”作用。

  在此前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债券市场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优化金融资产配置的重要渠道,债市平稳运行事关金融稳定全局,下一步,证监会将压实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改善债券市场发展环境、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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