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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金融原理】航空保险、航天保险

  • 日期: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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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未知
【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是有关飞机各种保险的总称。国际上航空保险大体分为以下几种:1、承包飞机机体损失物的保险;2、对乘客及其行李等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3、对飞机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4、对空运货物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5、有关机场设施及业务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6、对飞机保管者的委托飞机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7、飞机制造者、修理者的产品责任保险;8、承包飞行员、乘务员、乘客等搭乘飞机中受伤害的伤害保险。

       目前我国通用的航空保险最基本的类别有:1、机身险:机身及其附件遭受损失后得到赔偿的保险;2、航空运输险:空运的货物遭受损失后得到赔偿的保险;3、航空伤害险:飞机机组人员和旅客的人身受到意外伤害后得到赔偿的保险。通常是航空运输险和航空伤害险同时承保; 4、航空责任险:与飞行无关的第三者因飞机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到赔偿的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险。

       与普通财产险、车险、货运险等常规险种相比,航空保险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高价值、高风险、高技术。高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保额较常规险种高。以飞机保险为例,一架最新系列的波音747飞机,保险金额已超过2.4亿美元,而航空公司综合责任限额可高达12.5亿美元,航空公司战争险保单的累积限额更是高达20亿美元。在其他航空责任险上,每张保单的限额通常都会超过3亿美元。

       高风险是指一旦出险,就可能发生高额赔付。这一方面与航空险高价值的特点紧密相连,另一方面是由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全损的概率很高。一架准备着陆的飞机遇到雷雨或侧风,如果驾驶员稍有不慎,机毁人亡的惨剧就可能产生,而这时保险人面临的索赔将会是天文数字。高技术是指航空业在技术上非常复杂,这就要求承保、勘察、定损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飞行具有流动性和全球性,使得在旅客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综合责任险的赔偿处理时要依据体系复杂的民用航空法规。因此,航空保险承保、理赔的技术含量很高。

        (2)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航空保险“三高”的特点,决定了一家保险公司很难独自承担风险,为了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人必然需要稳妥的再保险体系或共保方式,以分散风险。在涉及融资租赁的保险标的承保过程中,出租人或标的所有人往往在租赁协议中强制要求承租人购买保险时必须办理再保险。例如,保险金额已达230亿美元的中国民航机队,有约85%的飞机属租赁飞机,绝大多数出租人要求民航各航空公司到伦敦市场办理分保,且分出份额不得少于66%。
 
【航天保险】

       航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火箭和各利种航天器在制造、发射和在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利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保险赔付的一种保险。航天项目的保险根据航天项目进展的时间划分为:火箭和卫星的制造阶段的保险、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和卫星在轨寿命保险。

       1、制造阶段的保险

       分为火箭和卫星制造保险,保险方式与其他财产险相类似,主要承保的风险包括火箭和卫星制造和安装过程的风险以及各零部件的测试风险。保险期限通常到火箭和卫星吊装至运输工具上准备运往发射基地时终止。这部分保险通常由火箭和制造商业购买。
 
       2、发射前保险
 
       也分为火箭和卫星的发射前保险,主要承保包括火箭和卫星从制造场地运送到发射基地阶段、分别在基地暂时的储存阶段、火箭和卫星的对接阶段、火箭和卫星的燃料加注阶段以及意向点火后发动机紧急关机或意向点火后火箭未脱离发射架臂的风险。
 
       3、发射保险
 
       主要承保从火箭点火起飞开始将卫星送入预定轨道和卫星定点后实现在轨道测试直至交付使用为止阶段的风险。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单的通常规定保险期限可以从飞开始至180天或365天或更长的时间。
 
       4、卫星在轨寿命保险
 
       承保卫星在轨道运营期间的风险直至卫星寿命结束。保单通常规定保险期限为1年,根据卫星在轨道运营的情况逐年续转保单。 航天保险承保的每个阶段风险的起止点往往根据被保险人与火箭和卫星制造商之间合同规定的风险的转移点而确定,他们之间的合同通常是指卫星所有人与火箭制造商之间签订的发射服务合同和卫星制造商之间签订的卫星制造合同。
 
       在航天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几乎承保着一切意外风险。概括而言,航天保险的主要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爆炸。即航天产品在航天活动中发生爆炸事故并导致严重损失的风险。爆炸事故是发射阶段的主要风险,也是整个航天保险中造成损失最为严重的风险之一。例如,1986年发生在美国的“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事件,使价值20多亿美元的航天飞机毁于瞬间,机上人员全部殉难,整个航天事业受到沉重打击。
 
       2、运行失常。如航天产品发射后未能进入预定轨道或未能按计划回收,这种运行失常同样会导致严重的损失,从而是航天保险中的又一类主要风险。1984年由美国发射的两颗卫星未能进入预定轨道,不仅使卫星的所有人——美国西联电报公司和印度尼西亚政府的通讯事业发展计划遭到重大挫折,而且使这次发射活动的承保人英国劳合社付出了1800多万美元的保险赔款。
 
       3、意外故障。它也是导致航天活动费用损失的事故风险,其后果虽然不是航天产品的毁灭性损失,但同样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例如,1992年3月28日,中国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在发射一颗卫星时,出现剧毒燃料不断渗漏的意外故障,虽经紧急关机保住了火箭、卫星及发射场,但仍造成了3人死亡和数百万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风险。如气候因素、太空意外碰撞以及制造、运输、安装、发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等,均有酿成重大损失的可能。综上所述,航天工业是高风险事业,航天保险亦是高风险的科技工程保险。
 
       在中国,航天保险是由一个叫“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负责承保国内所有与卫星发射有关的航天保险业务。在能够得到国际分保支持时,联合体成员公司自愿认购自己的净自留额,其余份额统一安排国际分保;在得不到国际分保支持时,联合体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成员公司按其各自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之和占总量的比例,确定每一笔业务的自留额。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的成员包括国内所有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它们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联合体主席单位及业务部所在地。在世界范围来说航天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通常都是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但中国火箭发射次数和成功率排在世界前列,那么中国航天成为了中国保险承保公司的摇钱树,也就成了低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了。
 
       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和其战略伙伴将一道为您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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