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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改革 农村合作金融大动作

  • 日期: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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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未知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中在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方面提出“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决定》指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在业内人士看来,后者为此次《决定》在农村金融领域的亮点。

  银监会合作金融部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原来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围内础上,开展内部资金合作,即合作金融;现在是可以在供销社基础上开展内部资金合作,相当于内部资金合作的范围扩大了,通过社员互助的形式解决社员的资金需求,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中国的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属于 “官办”的群众性组织,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自己的《章程》,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

  各级供销合作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内部机制。作为政府调控农村流通市场和价格的特殊载体,参与市场运作,调节市场价格,解决农产品“卖难”,改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达到帮助农民增收的目的。

  《决定》明确,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前述银监会人士表示,这相当于进一步增加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符合条件的供销社企业是指符合相关中小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过去很多供销社不是一个合格的企业法人,近年随着供销社改革的深化,有的供销社已经完成工商企业法人登记,那么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以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等,增强为农服务能力。”

  《决定》亦指出,目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时间:2015年04月07日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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